答:
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1次。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 用期限屆滿前30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。
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,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,得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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